青海省水利厅水保局史小朋副调研员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开创青海生态环境建设新局面青海省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是黄河、长江和澜沧江的发源地,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区域涵养水源的重要功能,使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与我国东部和全国的生态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在各类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开发建设所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将影响当地的水循环与水资源,恶化当地及下游地区的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制约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工作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不仅是促进青海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且对维系长江等流域的生态平衡及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自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8年来,青海省各级人大、政府和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从宣传、监督检查、督促方案编报及整改等方面狠抓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并通过不断的坚持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自2007年组织开展了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后,大大推动了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工作进展及成效 近两年来,我们结合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调动全省各州(地、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力量,以县为单位,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分布、数量、类型、造成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等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建立了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档案,基本摸清了各类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情况,明确了监督执法管理对象,为今后全省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通过摸底调查后,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分别下发了整改通知。向全省各级水行政部门下发了《关于督促做好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针对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低,落实“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实际问题,向省交通厅发送了《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法有关问题整改的函》,并就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了缓批。经多次协商沟通,省交通厅与水利厅召开了座谈会,对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单项验收、补偿费交纳、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等事项达成协议。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公路建设中涉及水土保持有关问题联系会会议纪要》、《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执行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有效规范了公路建设行为。 对国家大型工程班多水电站,兰西、西格铁路复线、拉西瓦水电站等进行了检查,向青藏铁路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拿出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通知抄送了省人大、省发改委,省经委等生产建设项目上级主管和监管部门,引起了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近期我省将铁路、公路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由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督察组,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对存在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事实提出整改要求;为促进建设单位落实好水土保持整改措施,检查组除在各弃渣场现场询问、沟通、具体指导整改工作外,及时召开会议,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弃渣场、取土场和施工场地等由各级水保监督部门提出具体详细的解决办法,并对存在问题的大型弃渣场邀请设计单位的专家现场调查,共同制定整治方案。目前青藏铁路公司对兰州至西宁铁路复线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进行了委托,并开展了验收前的水土保持评估工作,使铁路项目在我省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上有了新突破。 在执法中我们集中力量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滞后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为重点,与各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督察和指导。对全省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和督促,全面推进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水利部和省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达到验收条件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下达了督促验收通知书,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积极进行了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水土流失违规行为整改、执法专项行动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水利报》、《黄河报》、《青海日报》、《青海法制报》、青海省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我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营造全社会关注水土保持工作的浓厚氛围;及时在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青海水利网站、青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通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印发监督执法专刊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南”,及时将监督执法情况反馈到各部门,并发送各建设单位。 通过大力宣传和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全社会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落实水土保持责任的意识显著提高,通过对水保违法案件的处罚,对违法者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使我省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施验收率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工作经验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是开展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保证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的系统工程,必须有政府的领导和支持。青海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长期以来受到了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部门上级领导多次亲临我省,深入基层各地检查指导工作,从各方面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有效地促进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水利部组织督察巡视组亲临我省检查指导工作,对专项行动各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有力的推动了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法制意识是搞好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的基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程度取决于全民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自觉性,因此,我们始终把宣传工作作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通过举办座谈会;邀请各级领导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讲话等,请省人大、省政府及省政协的领导积极参与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中,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给予更多支持和重视;结合督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监督检查向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宣传,逐步提高了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水土保持的认识,促进了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 (三)严于执法,敢于执法是规范开发建设单位水土流失行为的最有效的手段 人为水土流失要靠法来治,为从根源上遏制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严重局面,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监督执法,在监督执法工作中,依据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对一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责任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规范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加强执法检查是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保证 为了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尽量减少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真正为建设单位和经济建设服务,全省各级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机构,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始终将监督检查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除了各级监督机构日常检查外,每年积极与省人大、环保和林业等部门联系,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限期整改,截止目前共开展各级执法检查1169次,其中和省人大联合进行执法检查5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通过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各州(地、市)、县积极行动,生产建设项目有序进行,但由于我省面积大,地域广,生产建设项目数量多且分布广,部分牧区县执法装备差,执法人员缺乏,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项目的监管仍然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2、由于生产建设项目步伐加快,矿产、水电、公路、铁路等项目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的矛盾依然突出,有些建设项目没有严格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仍然存在。有些建设项目虽然编制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在工程实施中不按或不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部分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还很淡薄,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不愿意投入资金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3、由于水土保持工作与林业、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工作常常有交叉,监督执法形不成合力,水土保持工作的执法力量单薄,执法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仍然存在。 四、建议和意见 1、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水土保持法深入人心,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项目建设业主的法律意识,认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保护是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组成内容,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项工作中将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统筹兼顾,坚决纠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取暂时经济利益的错误倾向。 2、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控,研究水土流失形成的原因,探寻水土流失治理的科学方法,采取卓有成效的治理措施,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把水土流失治理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全省生态建设、土地整治、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形成合力,治理河山,改善农牧区生态环境和农牧民的生存条件。 3、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将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水行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把水土保持法落到实处,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不论建设项目的所有制形式、不论工程项目的大小,都要依法办事,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杜绝重工程建设,轻水土保持工作的现象发生,使项目建设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把水土保持措施融入工程项目建设中,形成一个整体,而不是割裂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