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在开工前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过程中分三期建设。目前一期建设内容已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请问在项目未全部完工情况下,能否分期验收报备?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于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分期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可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分期验收报备可分别出具报备回执。但应注意,分期验收材料应与未分期验收材料的要求保持一致,之前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期验收也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求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针对具体情况,可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