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2-04-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领导指出,江西省是南方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严重威胁着全省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1994年《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公布施行以后,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201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依法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作体制和机制作了规定。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全省实际,全面修订《办法》十分必要。《办法》修订后,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围绕大局,抓好宣传,提高认识,加快发展;二是要预防为主,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强化执法;三是要增加投入,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体制,提高效益。 江西省水利厅已向省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报告了实施办法修订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打算,环资委正积极研究调研工作安排,计划5月通过环资委审议。 江西省水利厅 张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