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攻坚克难 天津市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果—亮点材料之二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直是我市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建国后,我市先后颁布施行了《天津市水土保持条例》《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对我市治理水土流失,推进水土保持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十八大以来,针对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与时俱进,攻坚克难,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与完善入手,先后完成了包括《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内了多项水土保持重要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是建国以来罕见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了完善了我市水土保持法规体系,为我市新时期水土保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也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
      2011年我局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水保、水政、农水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领导小组,并专门安排资金开展《办法》修改起草工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起草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办法修改调研及起草工作,并积极争取市人大对立法工作的支持,领导小组先后四次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起草人员深入蓟州、武清、静海、北辰、滨海新区等区开展调研研究,召开座谈会,听取区水务局、乡镇干部和群众意见,与市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同志开展座谈。实地考察了独流减河综合治理、风力发电、山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等一些水利枢纽工程、大型能源项目、清洁小流域治理等工程现场,并于2013年2月完成了《办法》的修订初稿。先后邀请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及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对起草工作进行了指导,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并三次开展集中办公修订,对初稿进行多达20余次修改和完善。经过攻坚克难,不懈努力,2012年市人大将《办法》工作列入当年重点调研项目,2013便将该项目列为计划审议项目,2013年年底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办法》共28条,在保留原有重要规定的基础上,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地对水土保持工作做出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特别强化了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等五项制度。这是我市水利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和重要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与此同时,我们再接再厉,2016年7月20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天津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划分公告》向社会公布,其中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1644.67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1781.85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是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和重要的基础工作,对我市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水土保持行为,加快全市水土流失治理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7月12日,历经五年,由市水务局编制完成的《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予以印发实施。《规划》以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确定了我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与总体布局。并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原地区划为“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科学地界定了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的范围,规划到2020年,初步治理北部山区中度和强烈水土流失区域,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1平方公里,水源涵养能力得以有效提高,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维护;平原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到2030年,北部山区的水力侵蚀得到全面治理,新增建设生态型清洁小流域面积370平方公里;平原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全市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规划》为促进我市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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