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央有关部委关心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正确领导下,新疆水土保持工作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为主线,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经过全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
一、水土保持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
(一)制定和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颁布实施,自治区立即着手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于1994年9月24日由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2011年3月1日,修订后的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新疆高度重视,立即着手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并与2013年7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水土保持法》和《新疆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新疆水土保持工作,提升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管水平,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明显增强。
(二)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2000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发〔2000〕45号文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3月13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新疆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于2015年1月1日联合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新财非税〔2015〕10号),在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订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2015年4月23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新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发改农经〔2015〕1293号)。2016年11月17日,水利厅出台了《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订了《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18年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办发〔2018〕5号文批转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等。自治区正在不断完善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水土保持基础性工作扎实推进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新时期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新疆于2014年7月编制完成了《新疆水土保持规划》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2018年8月17日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并以新政函〔2018〕146号文件批准实施。
《规划》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自治区水土保持的目标、任务、布局和对策措施,为维护良好生态、保障饮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为新疆努力实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贫困地区脱贫增收、生态环境良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规划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确保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规划将是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蓝图和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行动指南。
三、不断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1999年至2019年期间,全疆14个州(地、市)共安排水土保持重点工程316个,已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310个,共投入水土保持建设资金85398万元(中央70124万元,自治区配套5440万元,地方自筹9834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181.4平方公里。全疆水土流失面积和侵蚀强度明显下降,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林草植被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林草覆盖面积有所增加,土壤流失量明显减少;重点预防地区的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生态实现良性循环。为新疆努力实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贫困地区脱贫增收、生态环境良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2018年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数据,新疆水土流失面积由88.54万平方公里下降到84.16万平方公里,比2011年减少了4.38万平方公里。减少率4.9%。
四、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
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认真落实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严格依法行政,自《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新疆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9300余(个)项。为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治区加大了事中事后的跟踪督查。自治区水利厅每年组织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和新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清理整顿了“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生产建设项目。全疆共开展各级监督检查100余次,监督检查项目3148个(次);全区从2012年实行财务电算化数据以来,共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93亿元。
五、加强水土保持监测
建国以来,新疆强化组织领导,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全疆已建成1个省级监测总站、7个监测分站和18个监测点,包括5个风蚀监测点,7个水蚀监测点,6个水文监测点,基本完成了新疆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印发了《新疆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2017-2020年)》,开展了53个县53.34万km2(含兵团))的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基本实现了自治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覆盖”目标。连续3年开展并完成了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乌鲁木齐市西白杨沟小流域综合观测站及哈密二堡风蚀监测点的监测任务。连续九年开展了伊犁百里画廊、准东等自治区重点开发区域约1.5万km2的遥感监测工作。连续10年向社会发布水土保持公报,从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情况等五方面逐步丰富公报资料,提高公报质量,满足公众知情权。
六、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
自治区积极开展科技示范园建设,2015年自治区建成了第一个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乌鲁木齐市西白杨沟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面对大众和中小学生开展水土保持教育。为提升水土保持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增强人们对水土流失危害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及科普宣传、生态建设、示范推广、科技展示等提供了良好的基地和平台。
建国70年来,新疆水土保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完善了政策法规体系,建立了水土保持动态监管体制机制,加大了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助推了脱贫攻坚,引领了美丽乡村建设,有效遏制了新疆的水土流失,为保护青山绿水做出了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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