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区域评价+分类管理”——浙江创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

        一直以来,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省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工作,着力在简政放权、批后监管、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创新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价+分类管理”制度,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固化与完善。
        2013年,浙江省水利厅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备案+区域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正式建设。
        坚持创设水土保持登记表,推行备案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等级在水利部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基础上,创设水土保持登记表,推行备案制,简化了程序。
        坚持各类园区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入园企业取消水保审批的改革举措。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成“五通一平”区域内的入园企业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分类管理。进一步缩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范围: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余生产建设项目,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充分吸纳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经验与做法,从法律层面巩固深化了水土保持审批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省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只保留了占地面积超过5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超过50万立方米且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的项目。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全部按照“区域水保方案+企业入园备案”模式进行审批。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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