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测和验收为同一个单位如何适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3-02-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留言日期:2023-02-18 答复时间:2023-02-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根据2023年新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明确“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我们这边有个项目监测和验收为同一个单位,为前期统一招标委托的,委托时间早于该办法发布。我想要了解:1、如果现在让这个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请问是否符合要求。2、这个的界定是以合同委托时间为准,还是项目验收报备的实际为准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2023年3月1日)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详情请查询水利部网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发布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