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发文督促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国发〔2017〕46号文件和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督促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154个完建未验收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通知》强调,各完建未验收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一项法定义务,认真履行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律责任。《通知》要求,各完建未验收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发〔2017〕46号文件和水保〔2017〕365号文件规定,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尽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通知》要求,对已完成自主验收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要组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其自主验收结果被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验收。
《通知》明确,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调查和处罚。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以及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有关单位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xypt.mwr.gov.cn,邮箱zxzl@mwr.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