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完成验收并取得报备回执,请问在后续核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不满足验收条件,如何处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