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宜春市某公司风电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宜春市某风电项目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5.02公顷,工程于2019年5月开工建设,2020年底并网发电,但水土保持设施一直未验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宜春市水利局决定责令该项目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前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30日,江西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加强对全省风力发电项目水土保持问题进行处置督办的通知》(赣水函〔2023〕172号),要求对该公司风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进行行政处罚。7月24日,宜春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于2020年底投产使用,但一直未开展验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宜春市水利局于当天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尽快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9月22日,宜春市水利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风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0万元。10月7日,当事人申请缓缴罚款,考虑到该公司经营情况欠佳,同意该公司于10月底前将罚款缴纳到位。10月31日,当事人主动缴纳40万元罚款,并抓紧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相关准备工作。目前,该项目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宜春市水利局报备并取得回执。

三、案例启示

某公司风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宜春市水利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1.提升能力,拓宽执法领域。某公司风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件是宜春市水利局立案查处的第一起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案件,在水土保持领域形成了重大突破,提升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有力促进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对今后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特别是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案件将起到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2.过罚相当,充分合理裁量。本案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事实清楚,由于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罚款金额为五万至五十万元,如何确定罚款额度是本案的关键。宜春市水利局组织两次案件集体讨论,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当事人配合调查、现场整改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结合违法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充分合理裁量。

3.生态优先,严格依法执法。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道路、风机平台、集电线路架设、升压站管理用房等施工活动扰动地表,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破坏植被,从而人为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本案中某公司为某某县招商引资企业,为当地纳税大户,地方主管部门对其监管执法难度较大。但宜春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秉承生态保护、严格执法的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责任,降低水土流失危害,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4.宽严相济,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愿意接受处罚,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了暂缓缴纳罚款的申请。宜春市水利局从实际出发,在法律的刚性要求与柔性执法上寻求结合点,考虑该公司经营情况欠佳,兼顾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当事人缓缴罚款的申请,体现执法“温度”,最终当事人在缓缴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

(供稿单位:江西省宜春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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