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某公司在河道内倾倒弃渣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2-1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肃南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工程在梨园河松木滩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弃渣,渣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核查,发现该堆存弃渣渣体顺河道新建铅丝石笼堤防沿河岸自西向东堆放,呈梯台状,渣体已被整治,表面覆盖有砂石,未覆土复绿,渣体长40米,高4.2米,上宽11米,下宽23米,占地面积为71.4平方米,弃渣量2856立方米。堆放弃渣地不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内,而是在梨园河松木滩段(热水泉段)九个泉铜矿生活区前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滩地,沿着河道新建铅丝石笼堤防外侧堆放。鉴于以上违法弃渣行为,肃南县水务局于2023年8月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25日,肃南县水务局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8月29日,肃南县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决定对该公司给予5.140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将在梨园河松木滩段(热水泉段)九个泉铜矿生活区前方河道内弃渣2856立方米全部清理至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同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2023年9月4日,该公司按期缴纳罚款,并按时完成弃渣清理工作,9月10日该案结案。肃南县政务服务网站于2023年9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公示。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为水土保持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违法弃渣的案例,在本案件查处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使用一般程序办理案件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体现了快速办理、有效履行、迅速结案等特点。本案除立案、调查、告知、处罚、执行等基本程序完整外,同时还有许多特殊环节处理得当,值得借鉴。
1.调查工作扎实。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调查取得相关资料的同时,委托当地第三方某地质勘察机构对渣堆(体)采用激光雷达系统进行专业测量、利用无人机遥感影像进行解译分析、对现场反复进行勘察和实际测量,经科学校核后,得到详实的数据,为本项目行政查处奠定了基础。
2.办案效率较高。本案2023年8月25日立案,2023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10日结案,办案节奏严密,调查取证高效务实,为快速推进案件办理奠定了基础。
3.把握“裁量”适度。自由裁量必须结合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同时把握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所用法律定性要准,要对应准确的处罚条款,这是后续运用好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本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对照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充分体现“罚过相当”的原则。
(供稿单位: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