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先投类

越城区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2-0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绍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地块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据调查,2023年7月4日至8月14日,当事人作为地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情况下向部分业主交付房屋,共计交付30余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14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随即停止交付房屋,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23年11月22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取得越城区农水局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2023年1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法〔2021〕11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绍市综执罚告字〔2023〕第××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法〔2021〕××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绍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罚款。

三、案例启示

越城区在处理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处罚案件过程中加强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明确审批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事权,合理运用执法手段,形成水利行业齐心协力、同频共振的监管格局,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越城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注重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服务指导,依法依规对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体现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震慑了违法的生产建设单位,使违法行为从“不能做”“不敢做”逐步变成“不想做”,督促企业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2.多部门协同办理案件。该案由水利部门提供线索,联合执法部门共同调查,依据水行政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形成多部门密切配合、合法有序推动案件办理的良好局面。

3.充分重视相关证据收集。对于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问题,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本案中,办案人员除听取企业陈述外,还对周边实地走访,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内进行勘察检测,收集有力证据,形成能证明企业存在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情况下向部分业主交付房屋行为的完整证据链,为后续相关案件的认定和查处提供了依据。

(报送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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