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某公司公园项目水土保持违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长沙市水利局监督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某公园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监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月29日,长沙市水利局监督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5月30日,长沙市水利局对该公园项目涉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逾期15天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6月21日,当事人向长沙市水利局提交《申请报告》,自愿申请生态环境替代修复;6月27日,长沙市水利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8月29日,在长沙市检察院的参与下,长沙市水利局与当事人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修复工程时限、验收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10月11日,长沙市水利局对当事人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当事人已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该公园项目邻近区域荒地进行生态修复,替代修复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经案件合议,长沙市水利局认为:对该公园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参照《长沙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该生产建设项目总征占地面积为2.29公顷,当事人逾期补办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后果,依法应处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长沙市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1.2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远超依法应处罚款金额,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长沙市水利局决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例启示
1.增加执法手段,强化水土保持执法效果。本案虽然对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责任不予处罚,但对其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做到了“应赔尽赔”。同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树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价值导向,较好地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为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执法增加了手段。
2.强化部门联动,规范办案流程。该案系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案件,属长沙市生态环境赔偿数额较高的案件。根据《长沙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在正式磋商前,市水利局多次组织检察、环保机关等部门协商,分析生态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案及实施措施,组织局相关处室、专家、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统筹考虑、论证方案的可行性、成本效益性,与赔偿义务人共同选择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为顺利开展磋商并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案件办理过程中,长沙市水利局严格按照湖南省相关文件法规要求,细化磋商工作程序,规范案件办理。
3.创新替代修复方式,社会示范效果好。本案所涉项目为公园,建设方案本身涵盖了植被绿化措施投资26.6万元。当事人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无法实现原地修复。根据《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相关文件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同意赔偿义务人在邻近区域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开展替代修复,促进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能够及时有效恢复,弥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具有良好的宣教示范作用。
(供稿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