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中国针对四大问题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08-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姚润丰、崔清新、崔静)受特殊的自然地理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的水土流失十分严重。为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了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保持的规划编制、强化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这4大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及对象已不限于现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水土保持法进行修订。”周英表示。 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国也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 根据2000年全国第二次遥感调查结果,中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1%,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65万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主要呈现4个特点:面积大、分布范围广;侵蚀形式多样,类型复杂。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混合侵蚀等五种;时空分布不均。水力侵蚀主要发生在6月至9月,以长江、黄河两大流域最为严重,分别达62.2万和46.5万平方公里,占流域总面积的34%和61%;土壤流失严重。由于水土流失,中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45亿吨,占世界年流失量的19.2%。 为此,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并强化了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国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应当进行分层剥离,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对取土场和开挖面的裸露土地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应当复垦。 针对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此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严肃执法和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作了全面修订,补充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细化了管理相对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