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施行

刘震司长就新《水土保持法》接受本站记者专访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12-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本站记者就《水土保持法》的修订情况及新《水土保持法》的重点内容采访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 记 者: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过程。 刘 震:1991年《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加以解决。 2005年水利部正式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部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5年来,我们围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规划制度等开展大量专题研究,多次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200多个不同层次和规模的座谈会、研讨会、咨询会和协调会等,完成了近百万字的背景材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水利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形成了《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后,于2008年9月28日上报国务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 开展水土保持法修订的5年是一个异常艰辛的历程,能取得这样的成果非常不易。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层层严格审查,大家将这段经历比作“过5关”,即要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领导机关先后开展了5次正式征求意见,其中水利部1次、国务院法制办2次、全国人大环资委和法律委2次,都正式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它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千余条之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网征集社会公众意见达8000多条。为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9月赴四川、广东,全国人大环资委于2010年5月赴深圳、陕西,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0年11月赴河南、山西等,开展水土保持法修订调研,重点解决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问题。 2010年12月25日,新《水土保持法》获得高票通过。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于保护水土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的呼声很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肯定了水土保持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特别是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发生不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期间多次强调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新《水土保持法》获得高票通过。新法的颁布是新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重要的规定? 刘 震:新《水土保持法》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以新的理念为指导,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作法和实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原法有6章42条,新《水土保持法》共7章60条,增加了“规划”一章和18条规定,总体上可以用“五个强化”来概括: 第一,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一是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二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一是新法增设了“规划”一章,就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三是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中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 第三,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一是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二是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监测制度和验收制度,强化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管控。 第四,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一是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二是明确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三是明确了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技术路线;四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五是鼓励和支持保护性耕作、能源替代以及生态移民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五,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原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全面、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是如何加强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的? 刘 震:新法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二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以及承包治理“四荒”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三是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规定与原法有什么区别? 刘 震: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代替了原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二是新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对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有哪些规定? 刘 震: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专门的水土保持职能。目前,《水法》、《防洪法》等涉水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洪等方面的职责。新《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为强化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对单独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职责有哪些规定? 刘 震:新《水土保持法》借鉴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中的水政监督检查与“水政”有何关系? 刘 震:新《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中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是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简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法律委、法工委为规范用词起见,将新法中水行政简称水政,但与我们常说的“水政”(水政监察)不是一回事。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如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监测资质管理的? 刘 震:一是新法规定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即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水利部文件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管理;二是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工作应当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水土保持监测资质颁发是水利部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记 者:新《水土保持法》如何加强法律责任的? 刘 震:新《水土保持法》通过完善法律责任种类、增加处罚手段、提高处罚力度、增强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一是增加了处罚手段。新法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行政代履行制度、查扣违法机械设备制度,强化了对单位(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是提高了处罚力度。新法显著提高了罚款的标准,加重了违法成本,罚款限额由原法的一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按照倾倒数量可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新法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 记 者:对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打算? 刘 震: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有效保护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关键是抓宣传、抓贯彻、抓落实。 一是要抓好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水利部将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全国水利系统,认真学习新《水土保持法》,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也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新的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为载体,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一是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二是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是要加快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水利部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规章等为重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实施办法为重点,尽快修订完善配套法规,切实将新《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开创水土保持事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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