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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五个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通过自治区初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4-06-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对巴彦淖尔市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乌拉特中旗、五原县、临河区、杭锦后旗、磴口县进行了初步验收,五个旗县全部达到了水利部确定的验收标准,顺利通过了初验。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验收合格的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和确认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办水保[2012]78号),巴彦淖尔市的五原县、乌拉特中旗、临河区、杭锦后旗、磴口县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实施期限为3年。三年来,5个县(旗、区)按照“五完善”、“五到位”、“五规范”、“五健全”的目标和要求,在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6月4日至7日自治区水利厅组织了初步验收,验收组现场查看了试点旗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环境、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材料,听取了试点旗县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的汇报,按照“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评分表”所列的4个大项23个小项逐项进行了考核,5个旗县得分均超过水利部规定的90分合格的分值。验收组认为,5个旗县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落实水利部和水利厅的工作部署,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完成了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达到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指标要求,全部同意通过验收。
    验收组同时要求,各试点旗县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化和档案管理水平,加强旗县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科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赵金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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