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山地开发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6-10-1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山地开发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山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禁止和限制山地开发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必须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生态公益林区以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和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及其他保护范围内进行山地林果开发、露天矿产开采和畜禽养殖;严格限制25度以上陡坡地和阔叶林占三成以上的林地进行林果开发。
《通知》规定,林果开发实行分级审批和验收,矿产开发和畜禽养殖实行联审联批。具体明确了乡镇和林业、水保、环保、果业、国土、矿管、农粮等部门在山地开发审批和验收中的职责,并且规定,对未经林业、水保或环保部门审批的山地开发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和严重水土流失的,林业、水保、环保、国土、矿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通知》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和业务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服务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新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发现高山陡坡开发、毁林开发、全垦式开发及其他违规开发行为要及时坚决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屡禁不止、拒不整改的,林业、水保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乡镇政府的第一监管责任,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村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市县两级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山地开发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市政府建立健全山地开发督查考核机制,对监管不力造成生态破坏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江西省赣州市水土保持局 撰稿:张声林 审核:何世林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山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禁止和限制山地开发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必须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生态公益林区以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和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及其他保护范围内进行山地林果开发、露天矿产开采和畜禽养殖;严格限制25度以上陡坡地和阔叶林占三成以上的林地进行林果开发。
《通知》规定,林果开发实行分级审批和验收,矿产开发和畜禽养殖实行联审联批。具体明确了乡镇和林业、水保、环保、果业、国土、矿管、农粮等部门在山地开发审批和验收中的职责,并且规定,对未经林业、水保或环保部门审批的山地开发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和严重水土流失的,林业、水保、环保、国土、矿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通知》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和业务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服务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新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发现高山陡坡开发、毁林开发、全垦式开发及其他违规开发行为要及时坚决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屡禁不止、拒不整改的,林业、水保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乡镇政府的第一监管责任,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村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市县两级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山地开发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市政府建立健全山地开发督查考核机制,对监管不力造成生态破坏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江西省赣州市水土保持局 撰稿:张声林 审核:何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