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晚报:广西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办法 柳州市已开始执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6-11-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11月7日上午,在柳州市水利局召开的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宣传会明确,柳州市从近日起执行自治区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1月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在该《办法》中明确,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若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如果是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烤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则按照排放量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如果仅针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若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0.8元计征;其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办法》中还就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通讯员 钱雄耀 记者 黄筱逸)
11月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在该《办法》中明确,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若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如果是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烤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则按照排放量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如果仅针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若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0.8元计征;其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办法》中还就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通讯员 钱雄耀 记者 黄筱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