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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光泽县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水利部、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文件精神,光泽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被列为第一批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单位。为了确保能力建设工作的开展,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上新的台阶,近日光泽县政府出台了贯彻水土保持法的规范性文件《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光政办[2010]2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文件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设立前置条件。确定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确保公路、铁路、水利、矿山、水电、电力、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
    二是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要求在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即涉及动土和损坏植被)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编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审批,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是严格监管验收。要求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前置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向县水利局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获审批同意的,县发改局不予立项;县环保局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国土局不予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县建设局不予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有县水利局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福建省南平市水保站、光泽县水保站 供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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