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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交通局明确公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明确云南省保山市二级公路以上在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尽可能减缓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保山市交通局以保交〔2010〕204号文《关于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保山至腾冲高速公路、六库至曼海桥二级公路、云保线习谦至昌宁县城段二级公路、腾冲至泸水二级公路分别由各公路建设指挥部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施孟、龙腾、昌耈二级公路由保山市交通局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通知要求各责任主体单位尽快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落实资金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或后续设计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在工程建设中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堆放、拦挡、排水及表土回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的渣场位置并进行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同时,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县(区)水利部门做好公路的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保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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