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州政府出台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在《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9周年之际,为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湘西州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6月28日,湘西州政府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州政发[2010]6号),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两费”征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意见。
《意见》指出,全州水土流失面积为4097.8平方公里,是长江中游沅江流域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也是全省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日趋严峻,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更加繁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建设,切实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农业、林业、经委、交通等有关部门及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健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新上涉及扰动地表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对新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加强审批管理,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三同时”制度予以实施。三是建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制度。水土流失监测结果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是实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一是科学规划,分类治理。沙页岩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加强以治沟骨干工程为重点的坝系建设,同时搞好坡改梯、水土保持林草建设和灌排兼备的坡面水系工程配套。石灰岩地区特别是岩溶干旱地区要以草灌为主,科学选育耐旱树种草种,大力推行集雨节灌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二是典型引路,带动治理。继续实行治理与开发结合的方针,鼓励支持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示范性强小流域治理,特别是大户承包治理及清洁型小流域治理。三是部门协作,合力治理。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以能源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为保障,以小流域治理为基础,提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到“十二五”末,全州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00平方公里。四是用活政策,带动治理。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库区流域防治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州本级安排的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其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鼓励大户治理,用种植、景点开发等大户治理效应带动、引导群众共同参与水土流失的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因地制宜,积极建立生态补偿模式。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凭据。已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而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以及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缴款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到缴款通知三十天内按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依法按程序执行。州本级依法开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各县市依法开征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与有关部门衔接,从购买环节中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管理,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