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水保局与矿业开采单位签订水土保持工作责任状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加强矿业开采中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关规定,安远县水土保持局采取与矿业开采单位签订水土保持工作责任状的方式加强矿业开采水土保持的管理,责任状要求开采单位需自觉履行以下法律义务:矿业开采动工前须申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审批后,按方案要求搞好水保设施建设。矿区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各矿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各矿区应做好水保设施汛期安全工作, 每年1月份和7月份为矿区水土保持设施修复突击月,平时也应动态抓好水土保持设施修复。各矿区应积极配合水保局矿区水保检查工作,并按检查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各矿点负责人是本矿区水土保持工作直接责任人,如因矿业开采造成水土流失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责任状的签订,使矿业开采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具有更新的认识,更加重视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大大提高了履行《水土保持法》,防止水土流失的自觉性。
安远县水土保持局 李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