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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和陈雷部长提出的“两个率先”要求,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水利局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三个严格”的要求,以期全面提升全市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意见》指出,自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该市的水利水电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危害。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如方案编报不够规范,后续设计比较粗放,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设施验收仍然较少等等。
    《意见》要求,一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凡在该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及除险加固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二要严格水土保持措施深化和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中,应设置水土保持专章(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和投资;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有水土保持方面的专项内容,以便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监理责任。三要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水利水电工程,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其他规模较小的可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衢州市水利局  饶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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