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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加强山地开发监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8-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指示精神,践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建设生态闽侯,闽侯县政府出台了《闽侯县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山地开发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20]10号)。

通知明确要求严格审核、审批:(一)加强山地农业开发审核。①75亩(含75亩)以上进行规模山地林果开发,业主应编制开发方案,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措施、种植果树品种,由业主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审核。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是否涉及占用生态林,自然资源和规划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是否涉及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水利部门负责审核开发方案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对山地开发种植过程中按各自职能进行跟踪检查。② 75亩以下的小规模或零星山地林果开发,业主编制开发方案,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措施、种植果树品种,由所在乡镇(街道)林业、农业等相关科室签署意见,由所在乡镇(街道)对开发建设过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二)加强占用山体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林业部门严禁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线范围内,严禁任何建设项目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限制使用重要生态脆弱林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新设占用山体采石矿山审批,新设建筑用石材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通知还明确要求加强监管,一是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山地开发项目第一监管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定期巡查。二是部门联动。县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山地开发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县效能办要督促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的给予效能处理。

文件的出台,是闽侯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山地资源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产生积极作用。

(福建省水利厅水保科技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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