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报道

牛崇桓副司长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4-02-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说明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副司长 牛崇桓 (2014年2月25日)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点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从法律层面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水利部及时成立了起草小组,积极协调配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开展《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先后赴陕西、辽宁、甘肃、山东等省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研讨会20余次,广泛征求了各省、有关部门、大型央企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九易其稿,于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性质、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计征方式、中央分成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补偿费的性质 《办法》将水土保持补偿定位为功能补偿,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规定了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办法》明确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还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作了列举说明,包括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三、完善了补偿费的分级征收方式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建立了建设期按面积、生产期从量的计征体系 《办法》明确,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生产期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但石油、天然气按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五、明确了补偿费进行中央分成的要求 考虑统筹全国范围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级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强化了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七、明确了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严禁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严禁隐瞒、截留和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发生这些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已经完成了向各省级发改、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程序。考虑到我国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土流失状况各有不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只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幅度或上限,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建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同财政、发改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启动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机制,强化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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