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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4-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年来,各地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水保〔2011〕504号)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开展,相继有一批水土保持工程被评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发挥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前,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4〕14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
    通知指出,为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原“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中“生态文明县”、“生态文明城市”统一调整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综合治理工程”,新增“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类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改称“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综合治理工程”以县(市)域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估,“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以小流域(或流域片)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估,“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以项目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估。
    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创建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自主创建、自愿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水利部专家评估、认定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凡满足申报条件并达到相应评定标准的工程,均可向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文件、生态文明工程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及其他材料。同时,对认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水利部将依据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通过以奖代补、重点宣传等形式予以奖励,对成果不能巩固或不能继续发挥示范作用的,不再认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引导和建立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推动生态文明工程建设的机制,形成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工程的良好氛围;要搞好科学规划,编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规划,抓紧制定本地区五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加大对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生态建设项目的衔接和协调,并充分依靠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工程创建进程;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扩大水土保持行业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支持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巩固和提高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创新防治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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