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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副司长郭索彦介绍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要求和安排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7-03-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解读《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副司长  郭索彦

(2017年3月21日)

    为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充分发挥监测对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支撑作用,2017年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和《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2017-2020年)》。现就《通知》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做一解读。

    一、加强监测工作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水土保持监测是加强行业管理、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关键举措,是落实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决策的重要支撑,推动水土保持改革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国家、流域、省级以及部分市县成立了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开展了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公报发布等工作,为推动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总体来看,当前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依然存在定位不准、职责不明、任务不清、管理缺位、能力不足、服务不强等问题,还难以满足新时期水土保持改革发展新需求,难以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文明建设新任务的开展。

    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保障措施,督促指导监测机构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事权划分,履行监测职责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各地要以政府管理、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推动水土保持改革发展和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考核制度要求为核心,把监测融入水土保持工作全过程,实现监测与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

    按照事权划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工作的职责为: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有关重点监测,以及全国水土保持调查,定期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报。

    流域机构组织开展国家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指导流域内省级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负责编制省级相关规划,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完善辖区内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保障监测点的正常运行与维护,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以及水土保持调查,定期发布辖区水土保持公报。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监测工作。

    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数据采集与汇总、成果分析评价与报送等工作,具体承担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监管重点监测和水土保持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和纠纷仲裁监测等工作。

    三、监测工作的目标与主要任务

    到2020年,基本形成上下协同的监测工作机制,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监测站网体系、信息服务与成果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不同区域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明显提升,实现监测工作与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监测工作的主要任务有6项:

    任务一:全面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要及时掌握年度水土流失变化情况并进行公告,为水土流失生态安全预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及有关生态评价考核等提供支撑。

    动态监测范围为全国、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全覆盖,在国家与地方关注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测。主要监测水土流失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 

    工作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是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利部和各流域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国家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分析预防保护区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预防保护成效,监测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范围,综合评价年度治理成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二是分析全国水土流失年度消长情况。分析计算全国、省级和县级水土流失消长情况,为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开展生态文明评价考核提供基本依据。水利部制定水土流失消长情况分析评价技术规定,进行国家级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消长分析评价,开展省级评价工作的复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定,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水土流失消长分析评价工作,省级、县级评价结果报水利部。

    三是监测点水土流失监测。开展水土流失因子率定和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效益定额测定,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成效评价提供支撑。

    四是水土保持调查。在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的基础上,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水土保持调查,对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情况进行详查,并对年度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进行校核。省级调查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加密频次。全国统一调查方法、技术要求和标准时点。省级调查应严格执行水利部制定的统一技术规定,公告前结果应报水利部备案。

    任务二: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性监测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和重点工程效益评估提供执法及决策依据。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3个方面:

    一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性监测。水利部负责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或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地方负责同级项目监督性监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并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的报送与管理,依托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相关信息,提升监督检查效能。

    二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不少于2-3个项目县开展治理成效监测评价,流域机构在各省份随机抽取不少于1-2个项目开展监测评价。监测水土保持措施的位置、数量、质量、工程量及工程进度。重点分析计算蓄水保土等基础效益,评价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项目布局及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三是水土保持特定区域监测。积极推进生态脆弱地区,禁止开垦陡坡地、湖泊和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等区域的监测,保障生态脆弱地区不遭受破坏、陡坡地面积不增加、植物保护带生态功能不降低。

    任务三:做好应急和案件查处监测

    一是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监测。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处理、减灾救灾和防治对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水土流失违法事实监测。水利部、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监测机构开展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监测,为违法事实确认、案件查处和纠纷仲裁等提供监测服务。

    任务四:大力推进监测信息化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和水平。构建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大数据平台,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共享和成果公用,增强水土保持监测的服务能力。

    任务五:加快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和技术体系

    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点布设,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监测站点体系。完善设施设备,加强运行维护,及时做好监测数据的整(汇)编工作。科学确定水土保持监测指标,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监测评价相关制度。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点布局优化方案和监测点建设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逐年完成监测点的建设并协助市、县做好运行管理工作。

    任务六:着力强化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

    各级监测机构要公正监测,保证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成果管理和应用,实现管理与监测的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切实把监测成果及时应用于水土保持行业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中,提高监测成果的权威性。

    四、保障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力保障监测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机构、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保障工作经费,积极推动将水土保持监测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依托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渠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成果管理、工作报告、考核评价等制度。四是强化技术创新与应用,开展先进监测设备研发,完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服务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的关联分析,提升水土保持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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