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

由于主体设计及施工优化,实际扰动范围小于方案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导致实际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超过30%,这种情况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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