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但在后期核查中发现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但未履行变更手续,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七条,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水土保持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核查中发现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情形,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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