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某工程公司轨道交通项目违法排放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涉水在建工地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区下应街道有泥浆流入云北桥江河道,造成淤塞迹象,工作人员当即展开现场调查。经查,附近在建工地属于鄞州区某工程公司轨道交通项目施工范围,具体由宁波某基础工程公司负责泥浆处置。该公司工作人员明知泥浆外运能力不足且泥浆池已满,仍将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打入泥浆池,放任满溢外流,导致泥浆流入工地旁云北桥江河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相关罚则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经委托宁波市鄞州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现场测定,该工程违法排入云北桥江河道的泥浆量为6301立方米(干湿比3:1折合渣土量2100立方米)。
二、查处情况
2023年5月底,鄞州区水利局向鄞州区综合执法局移交该案;2023年9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400元的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鄞州区水利局认为,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放任泥浆溢流至河道导致淤塞,对河湖生态环境也造成了损害。根据相关规定,鄞州区水利局启动对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2023年7月,鄞州区水利局委托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认河道泥浆淤塞事件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并出具了鉴定评估意见书。明确本次事件产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539649.65元。2023年10月,经过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等程序,该公司按要求对云北桥江泥浆淤塞段河道进行了河道清淤,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三、案例启示
1.做好全过程监管、全节点锁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监管对有效防控人为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鄞州区水利局在例行监督巡查中及时发现了在建工地泥浆外溢到工地旁河道的违法线索,随后开展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执法动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督促整改,避免了人为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害。
2.探索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填补水土保持法律空白。水土保持法对人为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处罚规定尚处空白。鄞州区水利局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及时转变观念,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一新类型案件,深入研究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厘清法律关系,锁定损害事实,清晰赔偿事项,为完成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下扎实基础。
3.重视依托专业机构、专业手段和专业技术力量,提升监管效能。本案中鄞州区水利局迅速委托专业机构对违规工地泥浆外溢河道进行测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借助专业机构力量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案件顺利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供稿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