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通过

新京报:水土保持法20年后首修订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12-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本报讯 中国的水土保持法在实施近20年后首次进行了修订。昨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法律。相关人士表示,修改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形式,遏制中国日益严峻的水土流失状况,保住秀美山川。

  今年以来,重特大泥石流灾害频发,社会公众高度关切水土保持问题。昨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持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原法仅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够重视。新法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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