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南省水土保持“十一五”工作总结及“十二五”工作打算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1-04-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云南省水利厅 一、“十一五”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 “十一五”以来,云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预报”四项任务,以“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万平方公里和新实施保护面积2.5万平方公里”为目标,以小流域治理为重点,认真实施“长治”工程、“国债”项目、“珠治”试点工程、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大示范区建设、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以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高全方位服务意识,努力实现传统水土保持向现代水土保持转变。“十一五”期间,全省完成水土流失治理1.39万平方公里,新实施生态修复面积3.0万平方公里。 二、主要经验和成绩 “十一五”期间,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探索了成功路子,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是: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省、州(市)、县三级都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水利、发改、财政、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水土保持委员会。各级政府统一协调,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国土、环保、农业、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实施的项目相结合,统一规划,本着“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相对集中,各投其资,各计其功,各得其益”的原则,将“长治”、退耕还林、农田基本建设等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政府挂帅,各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喜人局面。省发改委、环保局、经委、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坚持凡是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均不予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带头实施《水土保持法》,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并积极联合各开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开发项目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及时组织审查审批,对辖区内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抓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法制环境。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做到学习与宣传相结合,我省各级政府和水土保持执法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利用公益广告、知识竞赛、群众汇演等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面向领导干部宣传,面向广大群众宣传,面向自身宣传,广泛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了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姚安县组织创作了水土保持宣传专辑《农民戏剧》,共收入花灯小戏、姚安坝子腔、小彝剧、歌舞、小品等19个剧目,由农民演出队在全县12个乡镇进行巡回演出。 (三)加强监督执法,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为继续加强规范化建设,云南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电工程“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型水电工程筹建期要完成“三通一平”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程序,并按批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要求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审批管理,加大规费征收,狠抓竣工验收。与此同时,各地也纷纷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继续加强部门协作,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坚持凡是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立项的规定,确保了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为继续加强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情况,采取视察、检查、调研等方式加大对《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督查。 随着《水土保持法》的深入贯彻,我省在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方面逐步走向成熟。为保证行政许可工作的连续性、严肃性和完整性,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即在抓好方案审批的基础上,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指导建设项目落实相关水保措施,建立督察动态数据库,通报督察结果,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加强项目的竣工验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有效提高了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的自觉性,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减少了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四)增加投入,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在开展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实践中,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县为单位,以乡村为基础,采取生物、工程、农艺措施相结合,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集中、规模、连续治理,取得了显著成绩。启动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及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等试点工程的建设,拓宽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投资渠道加快了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同时为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鼓励支持水土保持大户治理,注重解决长期存在的重建轻管、建管脱节等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长期发挥效益。各地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拍卖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同时,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引进外资等方式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启动了世界银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工作,利用外资有较大进展;民营水保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仅元谋县承包治理荒山50亩以上的水保大户就达203户,开发治理荒山9.26万亩,投入治理资金5256万元。 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实现了“三增加、三减少、三改善”的显著效益,即增加了基本农田、增加了粮食产量、增加了群众收入;减少了坡耕地面积、减少了土壤侵蚀量、减少了贫困人口;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改善了生态环境、改善了群众生活水平。水利部、财政部先后命名景洪、大理等4个城市,西山、宣威等13个县,晋宁县大春河小流域等63条小流域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 (五)积极探索,生态修复工程全面拓展。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以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措施,是加快水土流失步伐,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有效途径。按照水利部的部署,我省积极探索生态修复的机理和管理机制。列入全国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大姚等6个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策法规为保障,因地制宜,通过封育保护、舍饲养畜、建设基本农田、发展农村能源和生态移民等措施,按照“小治理,大封禁”的原则,在大区域封禁治理的基础上,对局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辅以相应的人工措施,将人对自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实现大面积的生态修复,探索出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好路子,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监测科研成果。西山区围绕生态示范村建设,努力实现“一个目标,三个结合,三个促进”的建设目标。“一个目标”即围绕生态修复工程的建设内容,把生态示范村建设成生态—经济—文明型的新型农村。“三个结合,三个促进”即生态示范村的建设与旅游相结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与生态农业相结合,促进群众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六)调整思路,拓宽水土保持建设领域。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实现了由单纯依靠人工治理到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转变。从适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出发,拓宽工作思路,把控制面源污染,保护水资源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了松华坝水源区水土保持工程。同时,开展了由小流域治理为主的点上治理到治理面积扩大、治理质量提高的大示范区建设的探索,围绕“创建全国一流水土保持大示范区”的目标,统筹规划,加快整合,突出特色,在楚雄州建成一个规模大、机制活、效益好的3000平方公里的大示范区。建成晋宁县大春河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七)规范管理,提高水土保持工程效益。各地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不断创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管理。一是全面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积极推行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苗木采购、工程施工单位等,并对工程的实施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二是在全国率先实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各重点县不断规范群众投工承诺的程序和内容,落实群众承诺的投工责任和享受的治理成果。三是全面推行项目公示制。各地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较好地解决了投劳集资、土地调整、青苗补偿等具体问题。四是全面执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各项目县结合执行县级报账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完善工程验收手续,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八)建立监测体系,有效监控水土流失。全省开展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制订了《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玉溪、楚雄等水利局大力支持水土保持监测分站的工作,每年安排水土保持监测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省圆满完成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程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期工程的一部分通过了水利部的竣工验收。积极探索数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省级完成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初稿,进一步对全省1987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土壤侵蚀遥感监测资料进行了搜集整理。各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和典型监测站点,依据规程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采集、收集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每年向社会发布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监测公报》。水土保持监测队伍不断壮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县项目管理规范性差。个别项目县存在前期工程外业勘查不够深入,导致工程初步设计不切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一些措施难以落实,影响了工程效益。还有的县在项目实施中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违反了项目管理办法。 (二)水土保持法制意识薄弱。一些地方对《水土保持法》的学习重视不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高,部分地方重视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长远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水土保持执法能力建设滞后。执法经费投入不足,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偏少;部分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不善于执法,不敢于执法。 四、“十二五”主要工作打算 “十二五”期间,我省的水土保持要全面做好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预报、水源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坚持分区治理、分类指导,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重点工程建设,有效防治水土流失。继续抓好“长治”工程、“珠治”工程,加大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和西南诸河、石漠化地区、易灾地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重要城市水源区、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径流区的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实施世行贷款/欧盟赠款水土保持项目,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监测预报工作,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水电、煤炭、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执法。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切实为国家水土资源与生态保护把好关。结合云南实际,要特别注意对处于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关键是要“有为”,敢为才会有威。要积极应对新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重点是加强对水电开发、农村公路建设、经济开发区和新村镇建设等开发热点的监督管理。要全面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促进方案落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权威。 二是继续推动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是抓好工程前期规划,争取国家尽快批复《西南诸河(云南部分)水土保持规划》并立项实施,进一步扩大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规模和投资力度,加强项目管理和工程后期管护等,确保工程建设真正取得实效。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重点工程建设要与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饮水安全、面源污染防治等有机结合,提高工程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建一处、成一处,造福一方百姓,促进一方经济发展。 三是注重生态自我修复。要进一步推动生态可修复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封山禁牧决定,并加强工作协调。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凝聚各部门力量,共同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继续抓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加强基本农田、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和舍饲设施等必要的配套措施建设,总结新经验,研究新办法,确保工程有更大收获。要搞好生态修复宣传,充分发挥试点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是积极推进水土保持机制体制创新。发挥好政府和水保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在政府和水保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水土流失防治。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千方百计通过政策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推进“四荒”资源治理开发,鼓励和支持大户治理。积极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抓好近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水电、煤炭、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科技工作,夯实水土保持事业基础。要加强重大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继续联合高等院校开展喀斯特岩溶地区、干热河谷区等典型生态脆弱地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的关键技术和治理模式研究;要多方筹集资金,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水土保持数字化工程;要开展科技协作网络建设,尽快探索和建立科技协作的机制和途径,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科普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