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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推进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保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1-03-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直击决策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1%。严重的水土流失,直接威胁着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将正式施行。《水土保持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修订的?新《水土保持法》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呈现哪些亮点?记者就此专访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   新增“规划”专章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以后,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   对于这些新问题,刘震进行了归纳: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及对象已不限于现行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法进行修订”。   2008年9月,水利部向国务院上报了《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   据悉,与原《水土保持法》相比,新的《水土保持法》增加了“规划”专章,突出了预防保护措施,细化了监测和监督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共增加了18条,内容更充实,可操作性更强。新法共60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   “新《水土保持法》的施行,为下一步我们更好地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刘震表示。   呈现五大亮点   刘震介绍,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始终贯穿了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理念,“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   在强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方面,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将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与政府工作考核和评价直接挂钩。   新《水土保持法》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原法仅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够重视。新法新增“规划”专章,共6条,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水土保持法》突出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新法“预防”一章明确规定: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   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上,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各项规定:明确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加强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资,加大水土保持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新《水土保持法》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处罚手段上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规定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强化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罚力度上,提高了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最高1万元提高到50万元,加重了违法成本;增强了可操作性,罚款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的防治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力度也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压力,人为水土流失形势严重。   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从地表搬运土石方量高达380亿吨,占世界总量的28.1%,开发建设强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至3.5倍。仅“十五”期间,全国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土地面积5.53万平方公里,弃土弃渣92.1亿吨,造成的水土流失比自然状态下的高出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因此,新《水土保持法》对如何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做出了较多的具体规定,”刘震表示,“首先是明确了工作方针,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从源头上控制水土流失的产生。”   在完善预防措施方面,新《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在强化治理措施方面,新《水土保持法》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在落实管理措施方面,新《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科技日报记者: 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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