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作论文交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2-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认真履行流域管理职能
积极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2006年2月
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河,长江流域幅员辽阔,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长江流域开发建设活动频繁、项目众多,随着众多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展,有效防治工程建设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已成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五年期间,全流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4.5万个以上;1996年至2005年底,水利部审批的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达280余个。
为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长江委依据水利部的委托和授权,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始终将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作为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相继对株六铁路复线、渝怀铁路、西气东输东线工程、瀑布沟水电站等47个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参加了水利部组织的对溪洛渡水电站、向家坝水电站、内昆铁路等近20个项目的水保执法检查。特别是2004年7月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流域机构依法履行流域管理职能,代部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我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集全委之力,精心组织,严格检查,2004、2005两年对新建铁路宜昌至万州段等23个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通报了检查情况,对开发建设单位触动很大。这些检查既促进了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减轻了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对保护环境起到了有效作用,有力地维护了《水土保持法》的尊严,同时也提升了流域机构在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方面的作用和地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充分发挥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大力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1.强化领导,健全制度
依法有效开展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促进开发建设单位正确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重要手段。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建设的多个领域和行业。为确保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良好开局和顺利开展,真正履行好流域管理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能,我委领导高度重视:分管副主任熊铁及时召集委办公室、规划与计划局、防汛办公室、水政局、建设与管理局、水资源保护局、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各有关部门,学习了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了专题研究,做出了“要举全委之力认真做好水利部授权的这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指示;委副总工程师夏仲平就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周密部署,提出了“摸底建档、协调配合、精心准备、严格检查”的总体要求;水土保持局组织专人编制完成了“关于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经多次讨论和完善后上报水利部;研究制定了《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在2004、2005两年检查中试行。上述文件作为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的任务、总体要求、近期工作安排和检查内容、方法、重点等。检查管理办法还被多个流域机构所借鉴。
2. 突出重点,精心组织
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开展,我们对每年度检查都制定了具体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了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每年突出一个重点检查区域、一类重点检查项目。2004年的检查以长江上中游地区的四川、重庆、湖北、湖南为主,以公路、铁路、输气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为重点;2005年的检查则以长江下游的江苏、安徽为主,以火电项目为重点。
检查前,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检查办法,了解掌握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各个开发建设项目检查的内容、方法、重点和要求,落实了每个检查人员的具体任务。同时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的放矢,每次检查前我们与各省(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推荐检查项目,初步摸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基本情况和需要检查的重点工作。由于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分属不同行业,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必须有项目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建设单位的配合,才能全面有效地开展。为此,我们主动以电话、信函的形式同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通过宣传《水土保持法》,讲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目的、意义,得到了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各个建设单位的理解和配合,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联合,严格检查
依法严格监督检查,检查力量是保证。为此我们加强了检查力量的有效联合。一是进行委内力量的联合,每次检查都是水土保持局牵头,规划计划局、江务局、水政局、水资源保护局、长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2004年,水土保持局正副局长带队、有关单位参加的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组,开创了我委历年来规格最高、声势最大、涉及行业最多的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二是与兄弟流域机构合作,赣龙铁路工程建设涉及长江和珠江两大流域,跨越江西、福建两省10多个县(市),为全面了解该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我们与珠江水利委员会加强联系和沟通,联合对赣龙铁路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充分发挥地方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主力军的作用。在2004、2005两年检查中,我们联合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市)水土保持部门,邀请有关市、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参加,认真听取地方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建议和意见,增强了我们检查的针对性。如在对国电四川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冶勒、栗子坪水电站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中,我们根据凉山州、雅安市地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的反映,专门对流失严重的料场、弃渣场进行检查,发现了料场挡渣墙标准偏低、弃渣侵占河道、弃渣坡面未防护、变更未补报手续等突出问题,现场向建设方提出了整改要求。委内力量的联合,流域机构力量的强强联合,省、市、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积极参与,壮大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声势,全方位、全过程了解了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有力推动了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问题的彻底解决。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要取得实质性成效,严格检查是关键。我们在委内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挑选了熟悉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综合素质强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本着“求真求实、客观公正”的态度,按照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检查项目的数量、位置、标准,主动了解和听取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检查中既尊重建设单位的建议,又不盲从于建设单位的安排,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不仅圆满完成了监督检查任务,保证了检查成果的客观性、真实性。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中不畏疲劳、连续作战、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赢得了被检查单位的一致好评。
4.通报情况,限期整改
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目的,有效防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是根本。每一个项目检查结束后,我们都在工程现场及时召开检查情况座谈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交流,共同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提出初步的水土保持改进意见,达成一致的认识。在所有项目实地检查结束后,我们检查组同志再次整理检查资料,委领导听取了专题汇报,对检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完成检查报告并上报水利部。同时,我们将检查意见形成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正式文件,把每一个项目的检查意见发送到每一个建设单位,针对开发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时间要求。这样既体现了我们对检查工作的认真负责,也使建设单位有了一个明确的整改内容和时间界限。
5.回访检查,注重效果
检查后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落实情况好坏,是直接关系检查效果的关键。为此,我们在检查后的第二年汛前进行检查回头看,具体是委托项目所在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督查,以保证整改措施的按期落实,避免“检查流于形式,问题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2004年我们对13个项目检查后,在2005年汛前正式发文有关省市进行了回头看检查部署,有效促进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四川、湖北、湖南三省非常重视,组织省地县人员再次到工程现场检查;赣州市水土保持局在我委对赣龙铁路整改意见下发后,专门召集各有关县(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研究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各地的督导任务和要求,为整改意见的落实提供了强有力保障;赣龙铁路江西段沿线各县地方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专门组织人员对赣龙铁路在本辖区的工程建设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我委和赣龙铁路建设指挥部。
6.广泛宣传,舆论引导
我委对检查工作的宣传非常重视,在水利部网、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网、长江水利网、长江水土保持网和人民长江报等媒体上及时报道各类消息。检查前将检查的消息通过网络、报纸予以发布,引起各方注意;检查中,对每一个项目予以报道,表扬和鼓励做得好的建设单位,对于工作差距大的予以批评;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及时反馈水土保持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工作的建设单位,我们也及时予以网上表扬和肯定。在2004-2005年两年检查中,我们共刊发开发建设项目检查专题报道30余篇。
二、进一步开拓创新,实现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流域机构开展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将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为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在认真开展好年度检查的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完善制度办法,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 正式发布施行《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是实行依法行政,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两年来长江流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我们将于近期内对试行两年的《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发布施行。同时,将制定《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参与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建设。
2. 成立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支队,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长江流域的开发建设活动仍将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依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实际工作的需要,在长江委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已经批准成立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支队,配备了8人的兼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通过了上岗前培训,专门从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有关工作。最近我们将正式挂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队伍建设,以保证圆满完成上级交付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任务。
3.落实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配备执法设备
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涉及面广,为保证监督检查的合法性和说服力,必须有充足的执法经费、必要的检查取证设备、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我们将积极落实“关于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在水利部的支持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每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经费,逐步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调查取证工具等执法装备。
4.完善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网络体系
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历时长,分布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单靠流域机构不可能有效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能,必须依托地方,同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筹划,拿出一定的资金,进一步帮扶监督执法薄弱地区增强执法能力,进一步开展流域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形成流域机构、省(市、区)、市(州)、县四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网络,充分发挥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
5.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基础性建设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必须有扎实的基础作保障,才能取得实质性效果和切实达到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目的。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积极调整思路,抓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基础性建设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在已初步建立的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本地数据库的基础上,2006年充实和完善数据库的结构和内容。二是实行公告制。每年检查结束后,在长江水利网、长江水土保持网、《人民长江报》和《长江水土保持》杂志将检查情况进行公告。三是畅通举报渠道。通过设立并公示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利用社会力量及时掌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违法事实,为监督检查提供线索。四是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开发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的自觉性。
依法行政、全面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全力推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健康长江、绿色家园的美好目标,为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