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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隆重举行《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江西省南昌市隆重举行《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新闻发布会
 
 
6月2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4周年之际,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南昌市水利局承办的《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市八一广场隆重举行。省水利厅管日顺副厅长应邀出席会议,南昌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农工部部长蔡社宝,市人大副主任肖永政,市政协副主席王水苟等领导出席会议。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是我国省会城市发布实施的第一个关于城市水土保持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分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该条例阐明了城市水土保持的概念,提出了城市水土保持的工作方针和原则,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城市水土保持职责。该条例规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该条例对城市建设中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凡涉及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和时限;该条例规定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环保、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该条例还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城市水土流失动态和防治情况进行监测,每6个月发布一次信息。《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是经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后于2005年4月6日发布公告的,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来自南昌市水保委成员单位,各县(区)人大、政府的领导,以及各县(区)水利、水务部门和新闻界的代表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后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
 
 
 
(江西省水利厅水保处 胡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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