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启动实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3-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本站消息(特约通讯员 张小林)为继续稳步推进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依法行政,依法防治水土流失,2000年3月12日,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发通知,正式启动实施长江流域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长江流域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涉及贵州、陕西、湖北、湖南、安徽省的铜仁、安康、咸宁、湘西和安庆5个地(市、州),项目实施期为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示范建设由有关省水利(水保)厅(局)会同有关地(市、州)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长江委水土保持局负责检查、指导和验收。这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在第一次示范建设的基础上开展的,所列的示范地(市、州)是监督执法工作相对较弱的地区,因此,在工作开展之前,要求各地编制了长江流域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长江委的通知要求各有关省水利(水保)厅(局)认真组织,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示范地(市、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各示范地(市、州)要按照水利部的有关精神和《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实施要点》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地(市、州)水保部门的作用,抓点带面促平衡,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的各项任务,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各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走上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