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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源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加紧实施步伐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6-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期,长江源头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在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和青海省水土保持局的共同努力下,加紧实施步伐,相继制定出台了《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了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培训。
    青海省水利厅近日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研究制定了《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在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审核修订的基础上,已正式下发有关州县执行。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实施年限和实施范围,重点是对工程的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步骤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省、州、县(市)各级水土保持机构必须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投资的使用和管理。按批复的年度计划实行拨付报帐制,即先预拨付年度项目(工程)款的30%,经省水土保持局检查核实工作完成60%以上后,再拨付50%,经初步验收后,拨付项目款的10%,待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10%。《暂行办法》还规定,要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水土保持“两费”征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规费。
    该工程将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宣传先行、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建设、人为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自然修复建设等各项工作。
    作为执行该《暂行办法》的首要步骤,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首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班在青海省西宁市举办。这期培训班由青海省水土保持局负责组织,项目区三州八县一市的30余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重点学习了《水土保持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建设一支懂法律、懂技术、善管理、严执法的高素质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队伍,打下了一定基础。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再举办一期执法培训班,将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带到长江流域监督执法工作搞得好的地方,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从专业技术方面进行了强化培训,以有力推进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
长江委水土保持局    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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