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水土保持改善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七大流域共治理 秀美山川齐再造——之五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6-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利部珠江流域委员会主任 薛建枫
珠江流域是我国水土保持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据统计,现有水土流失面积6.10万平方公里,占流域土地面积的13.90%。主要集中在上中游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使石漠化问题日趋严重,耕地退化,塘库渠道淤积,生态平衡失调,影响城市发展。
为有效治理水土流失,恢复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珠江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进展。80年代以来,在流域内水土流失的不同类型区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先后布设了26条试点小流域,总结了一套珠江流域水土保持重点区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和管理体系,为全面治理流域面上大片水土流失区积累了丰富经验。
目前,流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综合治理工作主要在南北盘江中上游地区。1992年开始,该地区被列为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经过5年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一是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开拓生产渠道,帮助贫困山区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二是各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发挥了巨大的群体防护功能,各小流域林草覆盖率平均提高30%以上,缓洪、拦沙、保土效益显著,生态环境得以改善。三是社会效益突出,小流域内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得到根本改变,陡坡开荒、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逐渐向资源合理开发、立体布局的科学化生产经营方向转变。四是小流域内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进步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自从《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珠江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相继开展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法试点工作,特别是1992年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法试点县的成功经验,有力地推进了珠江流域水土保持法制化的进程。各地建立了与《水土保持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组织建立各级监督执法机构,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同时注重抓好“三权” 的行使和管理,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划试点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中的水土保持与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是突出而重要的生态环境建设的新课题。广东省深圳市从9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开发建设带来的严重水土流失问题,专门设立了水土保持机构,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坚持城乡统一管理,重点抓好城市基本开发建设项目的“三权一方案”(即审批权、监督权、收费权和水土保持方案),增加了基建水土保持项目方案审批程序。经过几年努力,成效明显,2000年被水利部、财政部命名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
珠江水利委员会从80年代出开始就与有关省(自治区)的水土保持部门合作,开展了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工作,特别是利用遥感技术对珠江流域进行了全面的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和水土流失图的编制。广东、广西两省(自治区)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技术成果分别获得了省(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励。与此同时,又与地方水利部门合作开展试点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90年代以来,先后有10条小流域的成果获得省、地区(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在今后一个时期,珠江流域水土保持工作需突出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两个重点,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