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土保持又添“尚方宝剑”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10-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局长胡甲均谈新《水法》
周长征 文晓芬
新《水法》对水土保持工作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继《水土保持法》之后,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的又一“尚方宝剑”。10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局长胡甲均欣喜地谈道。
新《水法》对原《水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突出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胡甲均说,这是他学习新《水法》后最大的体会。新《水法》贯穿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生态环境的时代思想,这必将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对比新老《水法》,胡甲均说,原《水法》有的内容,新《水法》都涵盖了,并增加了新的内容,在水土保持工作方面,“新《水法》第一次在规划上明确指出流域专业规划中包括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规划”,这既体现了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更是对水土保持与水利工作关系的进一步明确。在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下,新《水法》的这一规定,对稳定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新《水法》明确规定流域管理机构有监督检查权,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流域机构的执法资格问题,为流域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
新《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胡甲均指出,这一规定需要一种好的运行机制来实践,而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实施的委员会制度被证明是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早在1988年“长治”工程启动之时,国家计委、水利部和重点防治区各省分管省长联合组成的“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长江委水土保持局,而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均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这一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发挥了较好的统筹协调作用。
胡甲均指出,新《水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流域机构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将进一步发挥“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作用,明确水土保持工作与退耕还林等的不同点,抓好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力争在两三年内全面完成《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三峡库区等区域规划的编制任务,为加强水土保持流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指导流域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
技术优势是流域机构行使好流域管理的基础。胡甲均说,水土保持局已将强化基础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监测、科研同步推进,理论探索、规律研究、应用性研究全面开展,以期初步建立起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系统,实现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初步掌握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及泥沙输移规律,以及初步健全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理论体系,完善流域水土保持措施体系。
胡甲均介绍,水利部已将《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流域管理法》的前期工作也在进行中。他表示,在上述法律的修改、制定中,将参照新《水法》等法律,就明确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发挥流域机构的优势,进一步强化流域管理,促进《水土保持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向水利部提供决策依据。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长江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水土流失治理任重道远,胡甲均表示,将继续争取国家加大投入的力度,加快水土流失治理的进度,一如既往地抓好“长治”工程项目等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并争取世行项目等更多项目的管理地位,为完成好“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维系良好生态,稳定河势河床”的治理开发长江任务,早日实现流域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新闻中心 电话82828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