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园区、经济开发区等是否可以进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