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是否可按“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规定,不办理水土保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问题中提到的“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情况”,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