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次通知建设单位补充监测未果,想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等问题情形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对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采取通报方式追责生产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