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连云港市某公司房地产项目占地面积3.56公顷,位于江苏省水土流失易发区。2022年10月,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复核水利部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下发疑似违法违规图斑时,发现该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10月17日,海州区水利局向连云港市水利局上报《关于移送核查图斑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的报告》(海水发〔2022〕××号)。连云港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向该公司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范、材料清单和编制大纲,告知该公司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该公司始终未落实。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7日,连云港市水利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连水责改字〔2022〕××号)要求该公司限期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截至2023年2月9日,该公司仍未补办水土保持相关手续,连云港市水利局按照水土保持监管相关程序,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再次要求该公司补办水土保持相关手续,该公司依然未补办手续,且书面向连云港市水利局报送公司账户冻结无法开展水土保持业务的情况说明。2023年4月21日,连云港市水利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2023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连云港市水利局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连水罚〔2023〕××号)决定。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连云港市水利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准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7日,连云港市水利局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号),向该公司送达《连云港市水利局认定“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该公司书面申辩意见。2023年11月29日,连云港市水利局向该公司送达《关于将连云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公告》,并在连云港市水利局官网公示。2023年12月12日,连云港市水利局向江苏省水利厅上报《关于报送连云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的报告》。
三、案件启示
1.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水土保持案件办理工作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行政。本案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主动靠前服务,多途径交涉提醒,但涉案企业拒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执法流程,依法对企业作出处罚,起到“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2.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要坚持审慎包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坚持执法寓于服务,对企业提供一对一指导,主动普法,分析违法行为及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本案中,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约谈提醒、技术指导、预留缓冲期等多种柔性方式,提醒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和信用修复,通过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3.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要强化部门协作。本案中,相关部门行政许可信息还未实现同推共享,导致水行政主管部门后知后觉,错过了跟踪监管和服务的黄金期,增加了后续监督执法难度。因此,加强部门协作,构建沟通平台,打破传统单一管理模式,整合资源,实现跨部门联动,促进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效果。
(供稿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