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弃渣类

南靖县某企业花岗岩制砂项目违法弃渣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1-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漳州市水利局组织县、镇两级对某公司南靖县某花岗岩制砂项目开展水土保持专项检查督导,发现该矿区存在违法弃土(石、渣)行为,之后漳州市水利局专门发文至南靖县水利局,要求对该矿区水土流失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坚决惩处。根据上级督办要求,南靖县水利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项目在建设采场区内矿山道路时,为节省投资,将部分(约占开挖量的10%左右)路基开挖土方就近堆放在道路下方,弃土方量约12800立方米,涉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土(石、渣)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9日,南靖县水利局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水土保持调查通知书》,现场完成了《水土保持现场勘验笔录》。3月28日,南靖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全权受委托人吴某某进行询问笔录。3月30日,县水利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4月3日,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测得违法弃土方量为13857.6立方米。4月15日至5月22日,该公司将违法弃土清运至工业广场加工后综合利用,经县水利局确认,临时弃土位置恢复原状基本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县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6291.20的处罚决定(违法弃土量合计13857.6立方米处,按每立方米十二元罚款)。6月29日,当事人缴清166291.2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本案中的项目为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项目,其水土流失防治重点环节是基建过程的土石方挖填与生产过程矿产品开采。生产建设活动对地表的扰动和排放无法综合利用的弃土(石、渣)等,是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的最直接的行为活动。生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弃土(石、渣)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拦渣、截(排)水措施、土地整治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2.本案涉违法行为人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石、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追究罚款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追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违法倾倒的弃土(石、渣)的法律责任。

3.从本案发现,相关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淡薄,亟待提高。下一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普法宣传,切实提高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要积极应用遥感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

(供稿单位: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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