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变及其他类

安徽省水利厅对某省属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某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单位为省属企业。安徽省水利厅2017年11月批复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工程于2019年7月开工,计划2025年4月完工。安徽省水利厅2022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未批先变”违法行为,随即印发检查意见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被省水利厅约谈。

二、查处情况

2023年4月,省水利厅对该工程涉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证,该工程在已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抛泥区11处,虽在抛泥前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在省水利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再次要求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报送了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因报告存在技术问题、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通过条件,省水利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鉴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变更手续,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明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给予建设单位罚款5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并将建设单位纳入“两单”管理。建设单位于2023年6月缴纳罚款,2023年7月再次报批后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批复。

三、案例启示

1.该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单位为省属企业,对该企业依法采取约谈、信用监管和行政处罚的组合处理方式,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权威,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2.航道整治工程抛泥弃土方量大,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应当加大工作深度,准确计算土方量,落实弃土场选址,取得土地使用管理部门、河道管理部门等同意意见,减少后期变更。

3.尽管本项目建设单位在新设抛泥区抛泥前征得了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案件查处时,部分抛泥区已移交地方复耕,本着便企利民和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宗旨,经综合分析,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再要求清理复耕土地上的抛泥。

(供稿单位:安徽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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