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区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区某公司房地产项目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义宁路,由永福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承建。2019年11月7日,临桂区水利局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卫星遥感图斑发现该项目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19年11月14日,临桂区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告知该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并送达《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手续通知书》,建设单位负责人拒绝签收。其后监督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均拒绝签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手续通知书》。2019年11月30日,经征求建设单位负责人意愿,监督人员以电子送达方式,扫描《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手续通知书》并发送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手续。2020年5月28日,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建设单位明确答复不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2020年11月10日,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7号),临桂区水利局将永福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2021年1月5日,建设单位与监督人员联系,表示愿意配合并履行水土保持法律规定责任,但至当年7月14日仍在推诿拖延,并未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
2021年12月7日,临桂区水利局对建设单位立案处罚,通过咨询律师,临桂区水利局发现该案件通知送达均有瑕疵,需重新送达。
2022年4月19日,临桂区水利局监督人员与律师到建设单位的公司注册地点,现场已无该公司人员。2022年4月28日,临桂区水利局通过邮政邮寄《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到当时正在运行的兴安分公司的注册地点,邮件无人接收退回。2022年7月12日,临桂区水利局又未能成功送达通知。
2022年8月13日,临桂区水利局通过邮政再次向建设单位和永福总公司邮寄《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立案通知书》《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调查通知书》,通过多次查找建设单位地址,邮件成功签收。2022年9月,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通过邮政邮寄《责令限期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10月,临桂区水利局决定处罚款10万元并对建设单位通过邮政邮寄《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建设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五个月后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43.10元,并要求水利部门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免除行政处罚。
2023年4月,临桂区水利局针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金10万元基础上增加处罚款10万元并下达《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23年7月,临桂区水利局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处罚。临桂区人民法院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鉴定申请案件材料齐全、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并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桂0312行审××号)。2024年3月7日,临桂区人民法院下达了罚款执行通知书。目前,正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三、案例启示
本案被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执法内部学习资料。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案件成功办理,不仅树立了水行政执法人员敢于办案的信心和决心,也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极大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1.该案执行过程也是执法文书送达程序不断规范的过程。首先,首次送达环节的电子送达存在瑕疵。电子送达是要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受送达人不同意,则不能进行电子送达。本案中监督人员未保留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电子录音或其他证据,当电子送达被建设单位拒收后,没有证据可证明受送达人事前同意电子送达;其次,第二次采取的留置送达也存在瑕疵。本案中,监察人员在其营业执照旁张贴文书并留照取证,但法律规定的证明义务人,如基层组织未到现场证明,送达人仅以自己签名形成形式上的“留置送达”,也不能作为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有力证据。通过认真汲取教训,临桂区水利局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后,决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最终让建设单位周某、钟某某完成了文书签收,有效解决了执法过程中执法文书“送达难”的问题。
2.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衔接协作,指导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成功证明建设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登记信息及职务,使申请的强制执行处罚顺利通过了法院裁定。
3.该案件作为临桂区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今后临桂区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查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力震慑了生产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为今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营造了较好的执法环境。
(供稿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水利局、临桂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