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先投类

济南市某企业市政道路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济南市水政监察支队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某公司开发占地面积22.9公顷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2020年11月开工建设,2021年4月竣工并于2022年1月投产使用,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查实该公司开发建设市政道路已全部投产使用,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先行投产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3月,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济南市城乡水务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收到法律文书后,该公司以市政重点项目为由拒绝停产停用。

经案件合议和法制审核,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参照《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为“较重”违法行为。经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了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动缴纳罚款,依法开展了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报备,取得验收报备回执。

三、案例启示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处理过程清晰,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裁量适当,法律分析准确无误,具有较强典型示范意义。通过严格规范执法、依法打击惩治和广泛开展普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惩戒震慑和底线约束,是对水土保持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的有力支撑。同时,水行政执法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惩治,就是对合法者最大的保护、对健康营商环境最大的维护。面对目前社会上涉水违法行为禁而不止、查而不绝的现实情况,充分利用好水行政执法工作和水行政执法队伍,“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通过执法和普法来引导相关建设单位加强自律、守法运行,是保证水土保持监管有效开展、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社会影响力和行业话语权、使水土保持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的有效路径。

本案的发生,固然有重点市政道路工程工期短、任务重、必须按期投产的客观原因,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不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实,才是产生违法行为的本质原因。建设单位只保证了重点项目按期投产使用,却将本应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抛之脑后,致使违法行为产生。水土保持监管中还需通过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管执法,切实将“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一是有效衔接、强化监管。建立规范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执法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预警、跟踪服务,确保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是精准普法、教育引导。将普法工作贯穿审批、监管、执法的全过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普法宣教成效。

三是严格执法、坚守底线。履行对法律法规底线约束的维护职责,突出水行政执法对水土保持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震慑,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维护合法者的公平正义,体现“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供稿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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