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某公司林木采伐项目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在开展遥感监管疑似违法图斑复核过程中,发现昆明某公司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遂将情况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形式报送至昆明市水务局。昆明市水务局作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赔偿权利人,对线索清单认真研判。2023年3月5日,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并联合五华区水务局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经查,该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项目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二期项目还在前期规划阶段,未开展项目立项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只取得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二期项目工期未定,该公司对采伐后部分土地进行植被恢复,但仍有5.06公顷裸露地表未采取任何措施,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二、查处情况
昆明市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认为:该公司建设的二期项目暂未立项,不需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但针对该公司采伐林木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经综合分析研判,昆明市水务局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
2023年3月24日,昆明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了认定书,认定昆明某公司(二期)项目采伐林木破坏区域原有生态系统平衡,导致一定程度土壤流失、径流损失、植被覆盖度下降,其因果关系清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属于可修复类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基本恢复方案,通过专家或社会第三方机构论证,确定土地损害恢复、水资源损害恢复及植物损害恢复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植被资源和生态系统恢复到接近于受干扰前的状态。
2023年4月3日,生态赔偿权利人昆明市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意见,向赔偿义务人昆明某公司送达了《昆明市水务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进行磋商。4月7日,经双方磋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磋商意见。
2023年4月11日,昆明市水务局和昆明某公司根据磋商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赔偿义务人昆明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专家验收等相关费用,估算10.3万元;针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开展修复,经昆明市水务局组织专家验收达到修复方案标准后结案。目前赔偿义务人昆明某公司组织完成修复工作。
三、案例启示
1.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昆明市水务局以水土流失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域为突破口,加强行政执法与生态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坚持“一案双查”,落实“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要求,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除按水土保持法进行处罚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行办理,形成打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3.本案成功办理,有利于扭转“企业破坏、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水利系统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供稿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