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

丁泽民司长作《章程》修改说明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1-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草案)
 
的修改说明
 
(2006年1月14日)
 
1992年5月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是本学会成立以来的第二个《章程》,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基本上适应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和科技发展的需要。遵照中央提出的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原有章程为基础,依据1996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并于1998和2005年两次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广大会员的意见,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草案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二届二十五次在京常务理事会和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联席会议原则通过。现在我受常务理事会和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的委托,对《章程》的修改做简要说明,请代表大会审议。
一、根据范本规定,将原章程六章(总则、会员、组织机构、领导关系、经费、附则)、二十二条改为八章(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四十一条(《章程》草案中的黑体字的内容就是按照《范本》修改的内容)。
二、将原章程第一章中的第一条分写为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条中新增“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CSSWC”。第二条中新增“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原章程的第二条变为第三条,新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作出贡献”。将原章程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合并改为第四条“本会接受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共同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和“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邮编,100083)”。
三、新增“第二章 业务范围 ”。将原章程第三条“学会的主要任务”改为“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并对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将原章程“第二章 会员”改为“第三章 会员”。本章由原章程的第四至第八条,变为新章程的第七至第十三条,具体内容分别是:会员种类、会员条件、入会程序、会员的权利、会员义务、会员证颁发、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和会籍管理与变更。会员的种类中取消了“学生会员”。增加了“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第十二条 会员证颁发、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与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与变更”。将原章程“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改写为“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并在第十条中增加了“表决权和监督权”。
五、原章程“第三章 组织机构”改为“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其中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黑体字内容按照《范本》改写。新增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六、新增“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原章程“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改为“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新增“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及其他有关政府方面的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新增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七、将原章程“第二十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修订,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改为“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2006年 1 月14日召开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章程“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移至第四十条;新增“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以上说明,请对《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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