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张健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04-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抓好前中后各个环节
确保淤地坝安全长久运行
山西省水利厅
近年来,在上级水利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水土保持淤地坝建设事业在我省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建有各类大中小型淤地坝4万多座,在减少入黄泥沙、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淤地坝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坝内泥沙的不断淤积,淤地坝的安全长久运行问题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为此,我省从淤地坝的建前、建中、建后、防汛各个环节入手,加强管理、创新机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淤地坝的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持续发挥。
主要做法:
建前:做精做细做严各项前期工作
一是营造外部环境。我们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四项承诺’扎实搞好精品坝系建设的通知》,要求项目县政府在整合社会力量、落实配套资金、营造施工环境、落实工程管护方面做出承诺,为淤地坝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细化前期管理,不断加强前期管理体系建设,做到分工明确,保证进度。具体操作中:
县水利局——对流域和坝址进行初选;
市水利局——对初选的流域和坝址进行实地勘察 ,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初审;
厅水保局——对选定的流域和坝址进行抽查,对可研、初步设计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把关。
在初步设计审查中我们实行“三审”制,即“会前、会中、会后”三次技术审查把关,确保初设质量。
三是提高人员素质。我们积极创造条件,以开展技术培训、座谈讨论、相互交流等方式,千方百计提高市县管理和技术人员前期工作水平。
建中: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淤地坝质量
一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全力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三项制度,同时实行资金报账制。
省级拨付资金和县水利局付施工队工程款都采取先干后补、验收付款的办法。如治沟骨干工程在验收合格后,第一年支付工程款的70%,其余30%待第二年汛期蓄水运行无质量问题后,方可支付。
二是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以文件形式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责任,最终形成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是加强检查监督,针对淤地坝建设质量问题,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淤地坝现状进行大排查、大检查,加强监管,摸清底子,为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积累下第一手资料。
四是采取公示制,在淤地坝建设初期,就要求各项目法人,结合当地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对淤地坝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与质询。
建后:创新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资金
总体来说,骨干坝按照县水利水保局同乡、村、管护人签定的三级管护合同,交由所在村委或乡水管站集体管理。中小型淤地坝实行村集体和经营个体双重管理。
最初,为落实管护资金,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合作、创办实体等不同的形式,筹集管护资金,落实管护责任。
2003年,我们推广了临汾市汾西县 “护坝田”典型经验,即“一田三专”管护模式,以“护坝田”收入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资金来源,采用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专业队伍的方式对淤地坝进行管护。
2009年,临汾市大宁县将淤地坝管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补助标准:骨干坝每座每年600元,中型淤地坝400元,小型淤地坝200元。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了这一先进经验。
目前,全省凡是建有淤地坝的县,都出台了类似的管护办法,依财政收入状况,管护经费多少不等。如产煤县保德县,骨干坝每座管护经费2000元,中小型淤地坝每座1000元。
防汛:落实防汛机构、责任和资金
一是明确责任。淤地坝防汛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副县长为总负责人,淤地坝所在地乡镇长为行政负责人,县水利部门分管局长或总工为技术负责人,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二是强化预案。我们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制定全县淤地坝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拿出 切实可行的“防、撤、抢”方案。 对下游有村庄、厂矿等重要设施的,乡镇府要建档管理,制定单坝预案、专人管护。
三是除险加固。我们通过排查摸底,有206座大中型淤地坝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并确定对下游有村庄、学校、工矿企业等重要设施的67座大中型病险淤地坝,进行应急除险加固,目前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和批复,落实了2893万元除险加固资金。
四是落实责任主体。我们在积极争取资金对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的同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造成危险、谁排除危险”的原则,查明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运行管护责任。
具体有三种情况:
对非水利部门、单位或乡村集体建设的淤地坝,由投资方负责该坝的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对水利部门建设、已被其它单位或部门占用而改变功能和用途的淤地坝,由属地乡镇政府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该坝安全运行负责,相关安检部门监管,排除隐患;因煤炭开采造成淤地坝安全隐患的,由损坏方拿出排险方案,出资修复;同时占用者和损坏者要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补偿。
对水利部门建设的淤地坝,如果建成后,在库区和下游河道又建设了村庄、学校、厂矿等重要设施、出现人口聚居的,由批准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日常安全和防汛工作。如果建前已有村庄、厂矿等重要设施的,属地乡镇政府要建档管理,编制应急预案,落实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采取措施,确保淤地坝安全万无一失。
五是防患于未然。凡在建坝下游沟道一定距离、一定高度范围内有厂矿、村庄等重要设施的,我们不再规划建设淤地坝;对已经批复但尚未实施的淤地坝,我们全部重新调整了坝址;凡拟在已建淤地坝库区和下游河道建设工矿、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批准。
为切实加强淤地坝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淤地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持续发挥 ,我省先后出台了15项文件规定:
《关于转发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护坝田”制度加强淤地坝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提纲和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
《关于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四项承诺’扎实搞好精品坝系建设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安全事故与洪水险情灾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意见》
《关于尽快处理被占用大中型淤地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广大宁县淤地坝管理工作经验将管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一人一坝管护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保淤地坝安全运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吕梁市方山县木瓜沟等23座淤地坝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